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小字第4565號給付服務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3月12日辯論終結,於民國98年3月31日下午4時整,在本
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陳君偉
通 譯 廖玲玲
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下同)96年3月26日委由原告提供
保全服務,期間定為36個月;並業經雙方會同驗收保全系統
無誤後,由被告同意自同日起依約給付聲請人服務費。詎被
告自97年3月26日起違約未支付服務費暨相關費用計新台幣
(下同)50400元,屢經催繳,被告迄今仍未給付前揭款項
等情。為此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
50400元,及自97年3月26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等情,被告則否認與原告有何契約關係,辯稱:伊完全沒
有與原告簽過契約云云。經查:依原告所提系統保全服務定
型化契約書立契約書者欄內固有甲○○之簽名及印文,惟被
告當庭否認該甲○○簽名及印文之真正。且原告迄未能舉證
證明前開系統保全服務定型化契約書立契約書者欄內甲○○
之簽名及印文確係被告之簽名、印文。是原告之主張,難認
有據。
二、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50400元,及自
97年3月26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尚有未合,
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附麗,應併駁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