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小字第387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丁○○原名:陳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8年3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
仟玖佰零 陸元 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胡明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