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93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翊炫胡宣羽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4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原告若係欲委任 許方 如為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委任狀。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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