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653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陳寶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高屏矽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朱國權 、 莊文豪 、 陳瑋仁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高屏矽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發票時之登記資料,以證明當時之法定代理人為朱國權。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