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交簡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5號原告 簡美華 被告 林意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交簡字第55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張育彰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竹君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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