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9號原告 邱正雄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建勇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9,048元,應繳納裁判費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8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書記官邱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