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0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08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3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4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曾靖雯┌─────────────────────────────────────────────┐│附表:97年度除字第108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志易資訊社方琳│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木│96年5月31日│70,000元│MC0000000││││柵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