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07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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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0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07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1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鄧德倩┌──────────────────────────────────────────┐│附表:97年度除字第107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300││└──┴──────────────┴────────┴───┴───┴───┴───┘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