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83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吉股)被告甲○○
(現於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執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三日將其收押。茲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裁定應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已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二日入臺灣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執行,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六年度觀執字第一0二0觀察勒戒執行指揮書一件在卷可稽,原羈押之原因已消滅,應自上開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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