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05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0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058號聲請人曆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2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秀娥┌─────────────────────────────────────────────┐│附表:97年度除字第105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曆嶸有限公司 王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基│96年12月7日│449,819元│KL0000000│││恭│隆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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