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43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內有關被告姓名「 簡鴻興 」部分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內有關被告姓名「簡鴻興」部分顯係誤寫,惟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徐蘭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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