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訴字第七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繳納裁判費不足
。查: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伍拾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嗣將訴之聲明減
縮為新台幣肆拾陸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旋又擴張訴之聲明為新台幣貳仟叁佰萬元
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叁佰萬元,應徵得第一審
裁判費銀元柒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拾叁萬零壹元。扣除原告已繳之裁
判費新台幣肆仟零貳元(減縮部分之裁判費新台幣叁佰玖拾玖元,依民事訴訟法第八
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由原告負擔。)後,尚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貳萬伍仟
叁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法 官 唐敏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