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豐簡字第189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一八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
五九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雇主不得未經許可留用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
人,處罰金新台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乙○○違反雇主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
處罰金新台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
,並適用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現行法規所訂貨幣單位折算新
  台幣條例第二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淑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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