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78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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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七八0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玖仟叁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十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貳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十九萬八千八百二十八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許駕駛
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臺中市○○區○○路與成都路口因無照駕駛
撞損原告駕駛原為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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