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94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潘忠信 、 盧綉馨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另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09、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債務人盧綉馨部分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最新戶籍資料顯示,債務人住居於臺中市北屯區,非在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另債務人潘忠信部分業於民國105年8月17日遷出國外,則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