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87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明德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9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明德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業於民國96年2月2日遷出國外,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則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