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774號再審原告貿友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大樹林水電材料有限公司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收再審裁判費新台幣41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