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573號
原 告 萬通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大方
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哲民 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8400元,應繳
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
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