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21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21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胡大健
被   告  鍾美玉 (即 林文瑞 之繼承人)
       林盈秀 (即林文瑞之繼承人)
       林瑩如 (即林文瑞之繼承人)
       林盈燕 (即林文瑞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林文瑞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肆拾萬肆仟貳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五日起至民國一
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由被告於被繼承人林文瑞之遺產
範圍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拾萬肆仟貳佰零捌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書記官蘇炫綺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
合計4,4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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