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7號聲請人甲0000000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二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劉昀匊┌───────────────────────────────────────────────────────┐│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唯陽音響社負責人蔡│彰化商業銀行 東嘉義 │94年10月25日│60,000元│CL0000000││││嘉玲│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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