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8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詹雅玲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聲請人提出電信門號0000000000之申請書非聲請狀請求原因事實、繳費帳單及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門號0000000000,是尚無從推知聲請人聲明中金額新臺幣(下同)18,224元(其中本金13,224元)之請求依據為何。故請釋明上開事項,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即應提出電信門號0000000000之申請書及補償款約定書;若係換號,亦應一併敘明之。)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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