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3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37號原告 劉純榜 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 蘇福智 被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代表人 郭棋 湧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等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下略)註: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南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書記官謝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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