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406號聲請人 吳聲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杜長松 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復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
又因當事人死亡而聲明承受訴訟,以訴訟中當事人死亡者為限,如於起訴時當事人已死亡,則為無當事人能力,其訴為不合法,不生承受訴訟之問題,最高法院78年度台抗字第108號裁判意旨可參。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杜長松於民國106年8月25日業已死亡,其係於聲請人聲請本件確定訴訟費用額前已死亡,有本院職權調取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其自無當事人能力,聲請人以上開相對人為對造之當事人,請求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顯然欠缺當事人能力之要件,而此一要件之欠缺,無從命補正,故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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