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小調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竹小調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竹小調字第1175號聲請人 陳姿諺 相對人邱榮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依和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給付款項。惟相對人之住所係在新北市○○區○○路○○○巷○弄○號,有相對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於該管轄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書記官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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