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0年上訴字第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О二號
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魏辰州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
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莊謙崇法官賴淳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邱廣譽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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