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84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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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8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84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甲○○發支付命令,惟因未表明正確之債務人名義、請求之金額非特定及聲請狀非正本,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九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1、本件之正確之債務人(依據協調會議紀錄資方為達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甲○○),2.請求之標的
一、後段(外加兩個月勞保費)其實際金額為若干,3.聲請狀具狀人欄漏未用印(所附之聲請狀為影本),該裁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九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雖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陳報補正狀,惟仍未依上開裁定之意旨補正,與逾期未補正同,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