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簡字第237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潮簡字第237號
原   告 屏東縣琉球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參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1紙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
受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
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張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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