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37號上訴人 陳宇泉 被上訴人 梁瓊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後,未繳納上訴費,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3日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繳上訴費用之裁定,業於100年7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惟上訴人迄未繳納上訴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足憑,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書記官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