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8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山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年度執聲字第7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山谷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是本案受刑人何山谷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三、查受刑人何山谷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本件受刑人分別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編號2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因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何山谷104年2月13日所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何山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以下空白)│├────────┼────────────┼────────────┼────────────┤│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2年9月25日14、15時許│102年5月24日某時許││││至同日17時許間之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24123號│102年度偵字第15424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易字第445號│102年度易字第3428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7月25日│103年12月16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8月25日│104年1月19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否│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4145號│104年度執字第2502號(│││││刑期屆滿日104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