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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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鴻斌
法官林誌誠法官楊台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惠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