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3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易字第80號),提起上訴,經核上訴人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訴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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