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429號聲請人 吳忠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溫榮發溫仁貴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票據等)、債權讓與契約及債務人已合法收受本件債權讓與通知之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坐落高雄市○○區○○○段○○○○○號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及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相對人溫榮發、溫仁貴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