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7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7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708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潘秀雲 債務人 張家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貳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叁佰元整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貳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零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台幣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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