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3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查署檢察官受刑人王俊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俊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俊杰因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2536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191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4年9月10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6年3月10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3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60157215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梁耀鑌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駿川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