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6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25號原告 張皓鈞 被告 吳秩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7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黃玉婷
法官呂政燁法官周泰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