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抗字第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263號抗告人即 莊永全 (原名 莊福錦 )再審聲請人上列抗告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再審,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裁定(106年度交聲簡再字第1號)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429條明文規定: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再審程序對於不合法律上程序,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有關上訴規定;意即並無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規定,也非於抗告程序所得補正。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參照。
二、原裁定以抗告人莊永全對原審105年度交簡上字第142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並未附具原確定判決繕本,因認其再審聲請不符合法律上程序,且無可補正,而裁定駁回再審聲請。原裁定認事用法,並無不當。抗告意旨以「檢具原判決繕本乙份,請求撤銷原裁定。」對於原審再審聲請,無從補正之程序欠缺事項,提起抗告,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吳定亞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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