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青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3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青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青志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⑴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31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⑵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26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於民國100年12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3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3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601538
2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黃惠敏法官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石于倩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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