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訴字第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616號上訴人即被告 簡瑋龍 原審選任辯護人 姜義贊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20號,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刑事聲明上訴狀僅稱不服判決,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應裁定命上訴人補正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