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81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81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8155號債權人 鄭郁齡 債務人 劉文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陸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8155號│├───┬────────┬──────────┬───────────┤│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001│1,320,000元│108年6月18日│百分之六│├───┼────────┼──────────┼───────────┤│002│500,000元│108年6月18日│百分之六│├───┼────────┼──────────┼───────────┤│003│200,000元│108年6月18日│百分之六│├───┼────────┼──────────┼───────────┤│004│50,000元│108年6月18日│百分之六│└───┴────────┴──────────┴───────────┘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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