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93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能海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6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能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林能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4年確定,於民國104年2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0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林能海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本院以㈠103年度審訴字第11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8月確定;㈡10
3年度審訴字第11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10月確定;㈢103年度訴字第10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9月確定;㈣104年度審訴字第15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確定;上開㈠至㈢所示罪刑、㈣所示罪刑,嗣經本院先後以
104年度聲字第312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10
5年度聲字第24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前述應執行刑並與其先前所犯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等案件經撤銷假釋後所餘之殘刑有期徒刑1年10月5日接續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9年11月24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64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9年9月21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0月5日法授矯字第108018227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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