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154號上訴人即原告 洪千雅 被上訴人即被告 洪祥禎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154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54,0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1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