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除字第478號聲請人 程詩婷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條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且此3個月為不變期間,逾此期間之聲明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本件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而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該裁定並於民國108年2月1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權利申報期間至108年5月14日即已屆滿,聲請人自應於申報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亦即108年8月14日前聲請為除權判決。惟聲請人卻遲至108年10月5日始為聲請,顯已逾3個月之法定期間。依照前述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書記官李佳寧附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吳振偉 │板信商業銀│107年10月27日│新臺幣│SH0000000│││行樹林分行││25,97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