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41號原告昌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家卉 被告 林保增 訴訟代理人 謝玉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兩造訂立之車輛損壞賠償同意書第三條約定:「雙方同意如因本書同意事項涉訟時,以甲方(註:指原告)營業地所在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乙節,業據原告提出車輛損壞賠償同意書一紙附卷可稽,足見兩造合意若有涉訟時,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書記官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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