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家非調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家非調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終止收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非調字第353號聲請人 黃阿志 相對人 黃基平
黃基元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關於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14條定有明文。上開條文,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為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
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依前揭規定徵收費用1,000元,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書記官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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