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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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96號原告 林蘭銀 被告 楊明箴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萬元,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4,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依法繳納裁判費,並應補正本件國家賠償請求符合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規定程式之證明文件。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詠晶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