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78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仁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6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仁和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羅仁和因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羅仁和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85號刑事判決書、本院111年度竹北簡字第80號刑事簡易判決書、111年度簡上字第46號刑事判決書、112年度竹北簡字第212號刑事簡易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按。其中附表編號1至4部分,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08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00日確定,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衡酌受刑人所犯之罪之類型、可非難程度、各罪之行為時間、犯罪情節、態樣,所反映之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犯罪預防等情狀等情,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
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書記官胡家寧==========強制換頁==========附表:
編號123罪名強制未遂恐嚇危害安全恐嚇危害安全宣告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拘役7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11月6日上午10時許108年11月6日晚間7時56分至晚間10時31分間108年11月10日晚間8時14分至晚間10時58分間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4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4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緝字第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85號110年度易字第85號110年度易字第85號判決日期110年5月18日110年5月18日110年5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易字第85號110年度易字第85號110年度易字第85號確定日期110年6月28日110年6月28日110年6月28日備註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788號編號1至4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08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00日(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275號,已執畢)==========強制換頁==========編號45罪名傷害家庭暴力防治法宣告刑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1月11日上午9時20分許108年11月26日晚間11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351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7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簡上字第46號112年度竹北簡字第212號判決日期111年10月27日112年6月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簡上字第46號112年度竹北簡字第212號確定日期111年10月27日112年7月10日備註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77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972號(尚未執行)編號1至4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08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00日(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275號,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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