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侵附民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侵附民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侵附民字第16號原告魚魚(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告 王世羣
黃詠則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件被告甲○○、乙○○等因違反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本院以111年度侵訴字第37號判決無罪在案,依首開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判決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怡文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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