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審簡字第10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審簡字第109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伍志杰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3335號、第33495號、第41631號、第47829號、第49835號、第56151號、第61113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伍志杰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宣告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如下補充及更正之部分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同於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茲予引用:
(一)起訴書事實附表部分更正為本判決附表。
(二)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伍志杰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就附表一編號1、2、4、6、7、8、9、10所示之各該次,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另就附表一編號3、5部分,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及同法第339條之2第1項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
(二)於附表一編號5部分,被告持竊得之金融卡3次盜領提現之行為,係基於單一犯意,利用同一個機會,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反覆為之,又係侵害同一個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次提領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三)又被告就附表一編號3、5之犯行,其竊取告訴人 謝智評 、 宋峻安 之提款卡後隨即領錢供己花用,顯見被告於行竊之初,其主觀上即係為詐領款項,則被告竊取提款卡、詐領款項2行為間,具有局部同一性,為避免過度評價,應認被告各係以一行為犯竊盜及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2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竊盜罪論處。
(四)再其所犯上開10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及編號8之犯行皆為告訴人 施至寬 遭竊之事實,因屬同一犯行,此部分僅論及一罪,公訴意旨認此部分應分論併罰,容有誤會。
(五)爰審酌被告貪圖小利,冀望以不勞而獲之方式取得財物,所為欠缺尊重他人財產之觀念,且對社會治安造成相當之危害,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得之財物價值及盜領之金額,迄今仍未賠償告訴人及被害人所受之損失,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告訴人及被害人等所造成之損害、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就此再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項規定甚明。如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各該次竊得之物及盜領之財物,雖均係被告之犯罪所得,惟其中部分物品分別發還各被害人及告訴人等情(見附表一「領回物品」欄所示之補充),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至其餘竊得之物及盜領之財物均未據扣案,亦未發還或賠償予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四、至被告被訴竊取 徐奕豪 財物及盜領之犯罪事實部分(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附表二編號3),由本院另為公訴不受理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許自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趙于萱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一:
編號告訴人案發時間案發地點遭竊物品犯案手法現場監視器畫面領回物品備註主文1 林妍秦 112年2月9日上午8時30分許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4樓B室內現金4萬5,400元。徒手竊取無無(112年度偵字第33335號)伍志杰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肆萬伍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 謝明修 000年0月00日下午7時50分許桃園市桃園區三民運動公園天幕籃球場灰黑色錢包1個(內有身分證、健保卡、學生證各1張、中信、合庫金融卡各1張、現金含零錢約300元)。徒手竊取無無(112年度偵字第33495號)伍志杰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灰黑色錢包壹個、身分證、健保卡、學生證各壹張、中信及合庫金融卡各壹張、現金含零錢約新臺幣參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3謝智評112年6月1日晚間9時20分許桃園市八德區東勇一街與忠勇六街交叉路口旁籃球場錢包1個(內有身分證、健保卡、汽機車駕照、台新金融卡各1張、現金1,200元)及台新金融卡遭盜領7,400元【即附表二編號1】。徒手竊取無無(112年度偵字第49835號)伍志杰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錢包壹個、身分證、健保卡、汽機車駕照各壹張、台新金融卡壹張、現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新臺幣柒仟肆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4 邱大維 112年7月6日晚間9時許桃園市○○區○○○路000號向陽公園黑色斜背包1個(內有機車鑰匙、零錢、手機IPHONE13PRO)。徒手竊取無有,IPHONE13PRO手機【見偵字41631卷第29頁】(112年度偵字第41631號)伍志杰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黑色斜背包壹個、機車鑰匙、零錢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5宋峻安112年7月8日晚間9時許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對面之光明河濱公園籃球場黑色側背包1個【(內有黑色錢包(價值約500元)、藍色皮夾(價值約500元)、學生證、身分證、健保卡、行照、駕照各1張、現金5,300元及郵局、高雄銀行金融卡各1張,手機IPHONE13(價值約25,000元)1支、無線耳機(價值約1,000元)1個、行動電源(價值約1,000元)1個、USB充電線(價值約785元)1條、磁扣、鑰匙各1個、APPLEWATCH手錶(價值約15,800元)1支及郵局金融卡分別遭盜領3次損失共60,000元【即附表二編號2】。徒手竊取無無(112年度偵字第56151號)伍志杰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黑色側背包壹個、黑色錢包壹個、藍色皮夾壹個、學生證、身分證、健保卡、行照、駕照各壹張、郵局及高雄銀行金融卡壹張、手機IPHONE13壹支、無線耳機壹個、行動電源壹個、USB充電線壹條、磁扣及鑰匙各壹個、APPLEWATCH手錶壹支、現金新臺幣伍仟參佰元、新臺幣陸萬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6施至寬112年8月6日晚間9時30分許桃園市○○區○○街00號溫州公園籃球場背包1個【內有IPHONE13PRO天峰藍智慧型手機1支(價值約3萬元)、皮包、身分證、健保卡、駕照各1張、銀行卡3張】。徒手竊取無有,IPHONE13PRO天峰藍智慧型手機1支(價值約3萬元)、皮包、身分證、健保卡、駕照各1張、銀行卡3張【見偵字第61113號第63頁、偵字第47829號卷第37頁】(112年度偵字第47829號)伍志杰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背包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7 李睿宸 112年7月4日晚間8時許桃園市蘆竹區光明河濱公園籃球場黑色皮夾1個(內有身分證、健保卡各1張、駕照2張、銀行卡3張、藍芽耳機1對)。徒手竊取無有,黑色皮夾、身分證、健保卡各1張、駕照2張、銀行卡3張【見偵字第61113號第69頁】(112年度偵字第61113號)伍志杰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藍芽耳機壹對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8 廖長金 (未提告)112年6月底晚間9時許桃園市中壢區文化路與長春二路交叉路口文化公園籃球場鑰匙2串、黑色方形側背包、零錢200元、家樂福、麗車坊會員卡各1張、磁扣1個。徒手竊取無有,鑰匙、家樂福、麗車坊會員卡各1張、磁扣【見偵字第61113號第75頁】伍志杰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黑色方形側背包及零錢新臺幣貳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9張 皓翔 000年0月下旬桃園市○○區○○街00號溫州公園籃球場身分證、學生證各1張、鑰匙1串、現金700元。徒手竊取無有,學生證。【見偵字第61113號第87頁】伍志杰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身分證壹張、鑰匙壹串及現金新臺幣柒佰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10 吳亞沛 (未提告)000年0月間桃園市蘆竹區光明河濱公園籃球場黑色背包1個(內有健保卡1張、APPLEipad1台、T-shirt1件)。徒手竊取無有,健保卡、APPLEipad。【見偵字第61113號第93頁】伍志杰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黑色背包壹個、T-shirt壹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附表二:
編號盜領時間盜領地點金融卡提領金額提領監視器畫面備註1112年6月1日晚間9時34分許桃園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八德大勇店台新帳號0000000000000號7,400元有,卷內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大安派出所刑案照片編號5、6(112年度偵字第49835號)2112年7月8日晚間9時26分桃園市○○區○○○路00號1樓統一超商錦欣門市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號2萬元有,卷29至31頁(112年度偵字第56151號)112年7月8日晚間9時47分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統一超商南崁門市2萬元112年7月8日晚間10時15分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統一超商聖民門市2萬元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33335號112年度偵字第33495號112年度偵字第41631號112年度偵字第47829號112年度偵字第49835號112年度偵字第56151號112年度偵字第61113號被告伍志杰男2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5樓居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4樓
之B室(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伍志杰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一所示之人之物品,竊取得手後隨即離去;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之詐欺犯意,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提款時點,持上開附表一編號
3、5、10所示竊得之提款卡,操作自動櫃員機,鍵入該提款卡所有人之出生年月日之密碼,使該自動櫃員機誤認係附表一編號3、5、10所示之人或其所授權之人進行現金提領交易,以此不正方法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共計獲取現金新臺幣(下同)7萬2,400元。嗣經如附表一所示之人發覺遭竊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妍秦、謝明修、邱大維、施至寬、李睿宸、徐奕豪、 張皓翔 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謝智評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宋峻安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㈠附表一編號1部分(112年度偵字第33335號):
編號證據方法待證事實1被告伍志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坦承上開犯罪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林妍秦於警詢時之指訴證明附表編號1之犯罪事實。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現場勘察照片、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照片黏貼紀錄表、職務報告證明附表編號1之犯罪事實。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證明附表編號1之犯罪事實㈡附表一編號2部分(111年度偵字第33495號):
編號證據方法待證事實1被告伍志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坦承上開犯罪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謝明修於警詢時之指訴證明附表編號2之犯罪事實。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分局清溪派出所照片黏貼紀錄表、職務報告證明附表編號2之犯罪事實。㈢附表一編號3部分(112年度偵字第49835號):
編號證據方法待證事實1被告伍志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坦承上開犯罪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謝智評於警詢時之指訴證明附表編號3之犯罪事實。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大安派出所刑案照片證明附表編號3之犯罪事實。4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1份證明附表編號3之犯罪事實。㈣附表一編號4部分(112年度偵字第41631號):
編號證據方法待證事實1被告伍志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坦承上開犯罪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邱大維於警詢時之指訴證明附表編號4之犯罪事實。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黏貼照片、職務報告證明附表編號4之犯罪事實。4贓物認領保管單佐證附表編號4之犯罪事實。㈤附表一編號5部分(112年度偵字第56151號):
編號證據方法待證事實1被告伍志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坦承上開犯罪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宋峻安於警詢時之指訴證明附表編號5之犯罪事實。3刑案現場照片、職務報告證明附表編號5之犯罪事實。4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證明附表編號5之犯罪事實。㈥附表一編號6部分(112年度偵字第47829號):
編號證據方法待證事實1被告伍志杰於警詢否認及偵查中之自白坦承上開犯罪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施至寬於警詢時之指訴證明附表編號6之犯罪事實。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分局照片黏貼紀錄表、職務報告證明附表編號6之犯罪事實。4贓物認領保管單佐證附表編號6之犯罪事實。㈦附表一編號7至12部分(112年度偵字第61113號):
編號證據方法待證事實1被告伍志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1.坦承上開竊盜之事實。2.坦承盜刷告訴人徐奕豪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5,000元之事實。(卷31頁)2證人即告訴人李睿宸、施至寬、徐奕豪、張皓翔及被害人廖長金、吳亞沛於警詢時之指訴證明附表編號7至12之犯罪事實。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刑案現場照片、職務報告證明附表編號7至12之犯罪事實。4贓物認領保管單6紙佐證附表編號7至12之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就附表一編號3、5、10及附表二編號1、2、3部分,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第339條之2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等罪嫌。被告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接續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告訴人謝智評、宋峻安、徐奕豪存款之行為,係分別基於同一犯意,於緊密時間內先後為之,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以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請論以接續犯。而被告以竊取提款卡之方式,遂其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目的,顯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為達成單一不法目的所為之各個舉動,而有局部同一之行為,應予綜合為單一評價,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分別從一重之竊盜罪嫌論處。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12部分所犯之罪,犯意各別,行為亦殊,應分論併罰。未請審酌被告已涉遭查獲多次竊盜案件,仍一再犯案,不知悔改,請從重量刑。至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日
檢察官葉益發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書記官林郁珊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339條之2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告訴人案發時間案發地點遭竊物品犯案手法現場監視器畫面領回物品備註1林妍秦112年2月9日上午8時30分許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4樓B室內現金4萬5,400元。徒手竊取無無(112年度偵字第33335號)2謝明修000年0月00日下午7時50分許桃園市桃園區三民運動公園天幕籃球場灰黑色錢包1個(內有身分證、健保卡、學生證各1張、中信、合庫金融卡各1張、現金含零錢約300元)。徒手竊取無無(112年度偵字第33495號)3謝智評112年6月1日晚間9時20分許桃園市八德區東勇一街與忠勇六街交叉路口旁籃球場錢包1個(內有身分證、健保卡、汽機車駕照、台新金融卡各1張、現金1,200元及台新金融卡遭盜刷7,400元)。徒手竊取無無(112年度偵字第49835號)4邱大維112年7月6日晚間9時許桃園市○○區○○○路000號向陽公園黑色斜背包1個(內有機車鑰匙、零錢、IPHONE13PRO)。徒手竊取無有,IPHONE手機(112年度偵字第41631號)5宋峻安112年7月8日晚間9時許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對面之光明河濱公園籃球場黑色側背包1個【(內有黑色錢包(價值約500元)、藍色皮夾(價值約500元)、學生證、身分證、健保卡、行照、駕照各1張、現金5,300元及郵局、高雄銀行金融卡各1張,手IPHONE13(價值約25,000元)1支、無線耳機(價值約1,000元)1個、行動電源(價值約1,000元)1個、USB充電線(價值約785元)1條、磁扣、鑰匙各1個、APPLEWATCH手錶(價值約15,800元)1支及郵局金融卡分別遭盜刷3次損失共60,000元。徒手竊取無無(112年度偵字第56151號)6施至寬112年8月6日晚間9時30分許桃園市○○區○○街00號溫州公園籃球場背包1個【內有IPHONE13PRO天峰藍智慧型手機1支(價值約3萬元)、皮包、身分證、健保卡、駕照各1張、銀行卡3張】。徒手竊取無有(112年度偵字第47829號)7李睿宸112年7月4日晚間8時許桃園市蘆竹區光明河濱公園籃球場黑色皮夾1個(內有身分證、健保卡各1張、駕照2張、銀行卡3張、藍芽耳機1對)。徒手竊取無有(除藍芽耳機1對)(112年度偵字第61113號)8施至寬000年0月間桃園市○○區○○街00號溫州公園籃球場同編號6。徒手竊取無有9廖長金(未提告)112年6月底晚間9時許桃園市中壢區文化路與長春二路交叉路口文化公園籃球場鑰匙2串、黑色方形側背包、零錢200元、家樂福、麗車坊會員卡各1張、磁扣1個。徒手竊取無有(除黑色方形側背包、零錢200元)10徐奕豪112年6月6日晚間9時許桃園市中壢區光明公園籃球場黑色皮夾1個(內有身分證、健保卡、駕照1張、銀行卡2張、現金約600元)及郵局金融卡遭盜刷5,000元。徒手竊取無有(除現金約600元及遭盜刷5,000元)11張皓翔000年0月下旬桃園市○○區○○街00號溫州公園籃球場身分證、學生證各1張、鑰匙1串、現金700元。徒手竊取無有,學生證12吳亞沛(未提告)000年0月間桃園市蘆竹區光明河濱公園籃球場黑色背包1個(內有健保卡1張、APPLEipad1台、T-shirt1件)。徒手竊取無有(除T-shirt1件)附表二:
編號盜刷時間盜刷地點金融卡提領金額提領監視器畫面備註1112年6月1日晚間9時34分許桃園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八德大勇店台新帳號0000000000000號7,400元有,卷內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大安派出所刑案照片編號5、6(112年度偵字第49835號)2112年7月8日晚間9時26分桃園市○○區○○○路00號1樓統一超商錦欣門市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號2萬元有,卷29至31頁(112年度偵字第56151號)112年7月8日晚間9時47分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統一超商南崁門市2萬元112年7月8日晚間10時15分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統一超商聖民門市2萬元3112年6月6日晚間9時29分許桃園市○○區○○路00號1樓萊爾富便利商店中壢豐元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5,000元無(112年度偵字第61113號)共計7萬2,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