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勞訴字第54號原告I○○
癸○○玄○○B○○庚○○巳○○C○○宙○○G○○宇○○D○○M○○A○○J○○寅○○L○○F○○黃○○丁○○乙○○戌○○亥○○戊○○天○○O○○ 柯啟駿 辛○○地○○申○○丙○○午○○○辰○○己○○卯○○甲○○壬○○K○○子○○E○○丑○○N○○H○○兼共同訴訟代理人未○○被告炬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酉○○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一「積欠薪資」欄所示金額,及均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附表二「假執行供擔保」欄所示金額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等分別自如附表一所示之任職日受僱於被告,約定被告應於每月5日及20日給付原告薪資,詎被告積欠如附表一「積欠薪資」欄所示薪資未給付,經向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下稱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勞工局雖召開2次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惟被告均無故缺席,致無任何具體結果。爰依兩造勞僱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命被告給付如附表一「積欠薪資」欄所示金額,且願供擔保為假執行之判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之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
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依約定之期限給付之,為民法第482條及第486條所明文。
㈡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薪資明細表、考勤紀錄表、勞
資爭議調解申請書暨2次調解紀錄、積欠工資明細表、調查報告書及欠薪人員名冊等附卷可證(見院卷第9頁至第34頁、第48頁至第61頁、第80頁至第97頁);被告已於相當時期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為自認原告所主張之事實。
㈢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未依勞僱契約之約定給付薪資,請求被
告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薪資,及均自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9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即屬正當,均應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與民事訴訟法第
390條第2項之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至於被告所給付各別原告金額雖均未逾新臺幣(下同)50萬元,惟本件係屬原告多數之共同訴訟且合併判決,此與「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之情形」,在法院「所命給付」之金額部分,實質上相同,應合併計算其金額或價額,以定其得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件所命被告給付金額合併計算結果已逾50萬元,本院即不得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亦有94年11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審查意見可參,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書記官林秀珍附表一:(單位均為新臺幣/元,任職期間自98年11月2日至同年
11月20日止)┌──┬────┬───┬───────┬──────┐│編號│原告│日薪│工作天數│積欠薪資│├──┼────┼───┼───────┼──────┤│1│未○○│2,500│15日│37,500│├──┼────┼───┼───────┼──────┤│2│I○○│1,600│14日│22,400│├──┼────┼───┼───────┼──────┤│3│癸○○│1,750│12.5日│21,875│├──┼────┼───┼───────┼──────┤│4│玄○○│1,400│12日又2小時│17,150│├──┼────┼───┼───────┼──────┤│5│B○○│1,700│16日又1小時│27,413│├──┼────┼───┼───────┼──────┤│6│庚○○│1,700│15日│25,500│├──┼────┼───┼───────┼──────┤│7│巳○○│2,000│15.5日│31,000│├──┼────┼───┼───────┼──────┤│8│C○○│1,350│15日│20,250│├──┼────┼───┼───────┼──────┤│9│宙○○│900│18日│16,200│├──┼────┼───┼───────┼──────┤│10│G○○│1,800│15日│27,000│├──┼────┼───┼───────┼──────┤│11│宇○○│1,850│8日│14,800│├──┼────┼───┼───────┼──────┤│12│D○○│2,000│13日│26,000│├──┼────┼───┼───────┼──────┤│13│M○○│800│14日│11,200│├──┼────┼───┼───────┼──────┤│14│A○○│2,200│15日│33,000│├──┼────┼───┼───────┼──────┤│15│J○○│1,400│14.5日│20,300│├──┼────┼───┼───────┼──────┤│16│寅○○│1,900│16日又1小時│30,638│├──┼────┼───┼───────┼──────┤│17│L○○│1,750│15日│26,250│├──┼────┼───┼───────┼──────┤│18│F○○│1,700│10.5日│17,850│├──┼────┼───┼───────┼──────┤│19│黃○○│1,650│13日│21,450│├──┼────┼───┼───────┼──────┤│20│丁○○│1,650│15日│24,750│├──┼────┼───┼───────┼──────┤│21│乙○○│1,600│12.5日│20,000│├──┼────┼───┼───────┼──────┤│22│戌○○│1,400│15日│21,000│├──┼────┼───┼───────┼──────┤│23│亥○○│1,500│15日│22,500│├──┼────┼───┼───────┼──────┤│24│戊○○│1,200│13日│15,600│├──┼────┼───┼───────┼──────┤│25│天○○│1,850│14日│25,900│├──┼────┼───┼───────┼──────┤│26│O○○│2,000│15.5日│31,000│├──┼────┼───┼───────┼──────┤│27│柯啟駿│1,550│8日│12,400│├──┼────┼───┼───────┼──────┤│28│辛○○│1,600│10日又6小時│17,200│├──┼────┼───┼───────┼──────┤│29│地○○│1,700│11.5日│19,550│├──┼────┼───┼───────┼──────┤│30│申○○│1,700│10.5日│17,850│├──┼────┼───┼───────┼──────┤│31│丙○○│1,700│15日│25,500│├──┼────┼───┼───────┼──────┤│32│午○○○│1,300│13日│16,900│├──┼────┼───┼───────┼──────┤│33│辰○○│1,950│14日│27,300│├──┼────┼───┼───────┼──────┤│34│己○○│1,300│15日│19,500│├──┼────┼───┼───────┼──────┤│35│卯○○│1,550│13.5日│20,925│├──┼────┼───┼───────┼──────┤│36│甲○○│1,300│14.5日│18,850│├──┼────┼───┼───────┼──────┤│37│壬○○│1,650│13.5日│22,275│├──┼────┼───┼───────┼──────┤│38│K○○│1,300│14日又1小時│18,363│├──┼────┼───┼───────┼──────┤│39│子○○│1,850│18日│33,300│├──┼────┼───┼───────┼──────┤│40│E○○│1,500│14日又6小時│22,125│├──┼────┼───┼───────┼──────┤│41│丑○○│1,300│14日│18,200│├──┼────┼───┼───────┼──────┤│42│N○○│1,300│7日│9,100│├──┼────┼───┼───────┼──────┤│43│H○○│1,000│9日又2小時│9,250│├──┴────┴───┴───────┴──────┤│合計937,114│└──────────────────────────┘附表二┌──┬─────┬────────┐│編號│原告│假執行供擔保│├──┼─────┼────────┤│1│未○○│13,000│├──┼─────┼────────┤│2│I○○│8,000│├──┼─────┼────────┤│3│癸○○│8,000│├──┼─────┼────────┤│4│玄○○│6,000│├──┼─────┼────────┤│5│B○○│10,000│├──┼─────┼────────┤│6│庚○○│9,000│├──┼─────┼────────┤│7│巳○○│11,000│├──┼─────┼────────┤│8│C○○│7,000│├──┼─────┼────────┤│9│宙○○│6,000│├──┼─────┼────────┤│10│G○○│9,000│├──┼─────┼────────┤│11│宇○○│5,000│├──┼─────┼────────┤│12│D○○│9,000│├──┼─────┼────────┤│13│M○○│4,000│├──┼─────┼────────┤│14│A○○│11,000│├──┼─────┼────────┤│15│J○○│7,000│├──┼─────┼────────┤│16│寅○○│11,000│├──┼─────┼────────┤│17│L○○│9,000│├──┼─────┼────────┤│18│F○○│6,000│├──┼─────┼────────┤│19│黃○○│7,000│├──┼─────┼────────┤│20│丁○○│8,000│├──┼─────┼────────┤│21│乙○○│7,000│├──┼─────┼────────┤│22│戌○○│7,000│├──┼─────┼────────┤│23│亥○○│8,000│├──┼─────┼────────┤│24│戊○○│6,000│├──┼─────┼────────┤│25│天○○│9,000│├──┼─────┼────────┤│26│O○○│11,000│├──┼─────┼────────┤│27│柯啟駿│5,000│├──┼─────┼────────┤│28│辛○○│6,000│├──┼─────┼────────┤│29│地○○│7,000│├──┼─────┼────────┤│30│申○○│6,000│├──┼─────┼────────┤│31│丙○○│9,000│├──┼─────┼────────┤│32│午○○○│6,000│├──┼─────┼────────┤│33│辰○○│9,000│├──┼─────┼────────┤│34│己○○│7,000│├──┼─────┼────────┤│35│卯○○│7,000│├──┼─────┼────────┤│36│甲○○│7,000│├──┼─────┼────────┤│37│壬○○│8,000│├──┼─────┼────────┤│38│K○○│7,000│├──┼─────┼────────┤│39│子○○│11,000│├──┼─────┼────────┤│40│E○○│8,000│├──┼─────┼────────┤│41│丑○○│6,000│├──┼─────┼────────┤│42│N○○│3,000│├──┼─────┼────────┤│43│H○○│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