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5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MICKEYMOUSE」、「MONOKUROBOO」、「YN」、「SPONGEBOBSQUAREPANTS」暨其商標圖樣係迪士尼企業公司、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美國棒球聯盟股份有限公司、新維爾康國際公司依法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已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經核准取得指定使用於手提包等商品之商標專用權,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且專用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均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詎竟仍基於違反商標法之犯意,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初某日起,在臺南及嘉義縣市各市場擺攤,以每件新臺幣(下同)五十五元至六十九元不等之價格販賣未得上開商標專用權人同意而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上開註冊商標圖樣之仿冒衣褲,致與前開專用權人所生產之相同或類似產品混淆,足以損害上開專用權人之之利益。嗣經警於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在臺南縣○○鄉○○路○○○巷○號前(六甲市場)查獲,並扣得仿冒米老鼠牌衣服六十四件、褲子二十九件及兩隻豬牌衣服十三件、洋基牌衣服十五件、褲子十一件及海綿寶寶牌衣服三件、褲子三件。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嫌,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四款,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二五一五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上開扣案物品,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等規定,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品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次按犯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八十三條定有明文。又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前因上開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四款,於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以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二五一五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而上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且係被告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罪所販賣、陳列之商品,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陳在卷(詳警卷第十二頁、第十三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二五一五號偵查卷第十二頁),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一紙附卷(詳警卷第七頁)可稽,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商標法第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附表:
┌──┬───────────┬─────┐│編號│扣案名稱│數量│├──┼───────────┼─────┤│一│仿冒米老鼠(MICKEYMOU│六十四件│││SE)衣服││├──┼───────────┼─────┤│二│仿冒米老鼠(MICKEYMOU│二十九件│││SE)褲子││├──┼───────────┼─────┤│三│仿冒兩隻豬(MONOKURO│十三件│││BOO)衣服││├──┼───────────┼─────┤│四│仿冒洋基(YN)衣服│十五件│├──┼───────────┼─────┤│五│仿冒洋基(YN)褲子│十一件│├──┼───────────┼─────┤│六│仿冒海綿寶寶(SPONGEBO│三件│││BSQUAREPANTS)衣服││├──┼───────────┼─────┤│七│仿冒海綿寶寶(SPONGEBO│三件│││BSQUAREPANTS)褲子││└──┴───────────┴─────┘